安徽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购〔2009〕1907号
合肥明视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合肥明视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黄山路468号通和易居3幢1603号
你公司参加“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AH—H2009104)”第11包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采购活动,经该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小组评审,你公司成为中标人,并于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的规定。决定对合肥明视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的处罚。
合肥明视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抄送: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省政府采购中心,参与该采购项目的所有供应商
安徽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处罚 决定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