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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财购〔2009〕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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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购〔20091907

 

 

合肥明视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合肥明视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黄山路468号通和易居31603

 

你公司参加“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AHH2009104)”第11包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采购活动,经该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小组评审,你公司成为中标人,并于2009617与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卖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的56日内(即2009813日前),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与义务。合同期间和期满后,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多次与你公司联系,但是,你公司一直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将此情况反映到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此事进行多次协调,你公司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你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的规定。决定对合肥明视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的处罚。

合肥明视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抄送: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省政府采购中心,参与该采购项目的所有供应商

 

 

 

                        安徽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处罚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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