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郑州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09号
被投诉人: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地址:阜阳市颍州南路建设大厦
被投诉人: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阜阳市清河东路579号
一、投诉人称:
1、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超出招标范围的要求来苛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发布有利于第二中标人的处理公告,严重侵害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
2、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处理质疑的过程中超越职权,行为违法。
3、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作为采购人,应对被委托人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行为负责。
二、调查情况:
1、该工程项目于
2、经调查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处理质疑的过程中程序合法透明、对该项目中关键技术问题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各项资料手续齐全,并未发现有超越职权办事、行为违法等现象。
3、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对被委托人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行为负责的投诉,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证据不足,本局不予认定。投诉人如不服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