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结果公示

阜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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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郑州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09

被投诉人: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地址:阜阳市颍州南路建设大厦

被投诉人: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阜阳市清河东路579

   201185我局收到郑州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工程项目》(项日编号:FYZC—G2010259)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1、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超出招标范围的要求来苛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发布有利于第二中标人的处理公告,严重侵害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

2、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处理质疑的过程中超越职权,行为违法。

3、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作为采购人,应对被委托人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行为负责。

二、调查情况:

1、该工程项目于2011621进行公开招标,确定郑州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中心于622进行公示。623第二中标候选人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郑州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交的ISO9000认证严重不符合要求、经验与业绩严重不符合要求提出质疑。市政府采购中心经核实郑州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报名和投标时提供的ISO9000认证确系注销状态,该公司投标文件中也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市政府采购中心于74邀请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业主单位对此种情况进行复核和讨论,因ISO9000认证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企业必备条款,且郑州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决定取消郑州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中标人候选资格。投诉中所称的严重侵害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的说法没有依据。

2、经调查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处理质疑的过程中程序合法透明、对该项目中关键技术问题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各项资料手续齐全,并未发现有超越职权办事、行为违法等现象。

3、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对被委托人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行为负责的投诉,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证据不足,本局不予认定。投诉人如不服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