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购〔2009〕1139号
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
投诉人: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华腾北搪商务大厦1701-1703室
联系方式:010-5190
被投诉人: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
地址:合肥市大通路119号天和大厦南楼二层
联系方式:0551-4498576
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
投诉人称:一是被投诉人在组织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二是拟中标人深圳中海公司无法满足采购需求;三是拟中标人深圳中海公司系恶性竞争中标;四是被投诉人忽略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我们请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作出了书面说明,调阅了该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询问了该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根据我们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被投诉人在组织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一是该采购项目废标后,被投诉人将该采购项目改为竞争性谈判,是否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该采购项目预算没有达到货物类公开招标限额80万元的标准,可以由该采购项目的组织单位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不需要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二是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对“运输模拟跟踪软件”的6项具体功能进行演示。参与该采购项目投标的共4家供应商,其中1家供应商因未携带软件到现场,自动放弃演示机会。评审专家组要求其余3家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中对“运输模拟跟踪软件”规定的6项功能进行了演示,在演示过程中,评标专家提醒投诉人对公司以前的业绩等其他情况少讲,要求只对本软件的功能进行演示。
二、关于拟中标人深圳中海公司无法满足采购需求问题。拟中标人深圳中海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运输实训室配套的实训教程,需要配合学校现场开发”、“高频RFID动态编程平台须支持JAVA、PB、VB等语言,进行应用开发和研究”两项技术参数作出了“响应”、“正偏离响应”,对“运输模拟跟踪软件”技术参数不仅作出了“正偏离响应”,而且进行了现场演示。评标专家组以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文件的承诺和现场演示情况作为评判的依据是正确的。
三、关于拟中标人深圳中海公司系恶性竞争中标问题。投诉人以“经市场询价,此项目成本价约为56.8万,我公司投标总价为65万元,扣去项目实施、售后维护升级和税费成本,已基本不赚钱”的分析,来说明拟中标人深圳中海公司采用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中标的问题。我们认为:不同公司的经营方式不同,其产品成本就会不同。因此,投诉人反映拟中标人深圳中海公司采用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中标问题,不予采信。
四、关于被投诉人忽略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该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组在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产品质量、性能、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审的基础上,确定低价中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5款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维护该采购项目的评标结果。
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投诉 决定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参与该采购项目的所有供应商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