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财购[2011]979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库[201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07]599号)同时停止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
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财库〔2011〕8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三个文件。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